之前购买的是常州较早建成的一批安置房2010年左右,当时是和拆迁户的户主签订了交易协议。这两年陆续开始办理产证,但是原户主已于20年去世。本来想去联系其继承人办理产证(规定产证只能落原拆迁户名下)。后在打听其继承人(配偶、子女)的时候了解到,原户主名下四套拆迁房均已出售,一套用于自己看病,3套用于偿还其儿子债务,且其儿子目前下落不明,在外地跑路。本来想着能不能过户给我这个买主再说,想先让这套房子的产证办下来,不要过了这个村万一以后涉及什么,更扯不清。如果要过户,要其家人配合适当出些茶水费也没什么。后与其他购买其房产的买家沟通,都不建议去找其家人,目前正是落难时候怕狮子大开口,因此四家均未去要求原房主继承人办理产证。去社区了解情况,也是回复如果以后想过户到买家名下,目前最好还是去把产证先办下来,不过工作人员也提到目前这种情况的很多,有的都是三手四手房,里边牵扯的关系更复杂。目前住是没问题,也没听说哪个卖家过来算倒账的,就是不知道以后这边地块再涉及到动迁什么,买家是否能算拆迁户?不知道大家怎么看待这个问题?